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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Fly London】都市旅人 雙拼真皮舒適休閒鞋(個性棕)










◆鞋底高度:約 2 公分
◆商品尺寸:歐規39~45號,請參考尺寸對照表
◆貼心建議:尺寸正常,除非腳版寬厚,請依正常尺寸下單即可。 有任何尺寸問題,歡迎於客服信箱中提出,以免去來回換貨之不便,謝謝!
◆材質:鞋面 - 牛皮。鞋裡 - 豬皮。鞋墊 - 豬皮。鞋底 - 橡膠
◆產地:葡萄牙
◆顏色:個性黑/個性棕
◆包裝:原裝再生紙盒
◆商品重量:1000g
◆若訂購時,選購頁面並無顯示所需SIZE時,代表此SIZE已售完。
◆SIZE不合可更換,請您安心選購,但免費換貨僅以一次為限。
◆換貨商品須保持全新狀態,且換貨僅以更換尺寸為限,不得更換顏色或款式。
◆商品圖檔顏色因電腦螢幕設定差異會略有不同,以實際商品顏色為準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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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李復甸觀點:誰是魔鬼代言人 – 風傳媒

一位由檢察官轉任的律師在臉書上大嘆「同期檢方同學一個一個離開,院方同學卻很少聽到有人要離開,心甘情願夜夜埋首卷宗,莫非檢方環境日趨惡化,檢不聊生,惡化到既得利益者也要跳船?」有一個主任檢察官立刻回應「雖然環境不好,但我就是不能接受退下去做辯護人,為魔鬼代言,唉 ......」。「剛才跟同學聊到,想合組一個集合至少十位法官、檢察官的大型事務所,用力擦亮咱們院、檢招牌,進而在『訴訟』上,逐步抗衡所謂的三大事務所。」這兩人的對話很有意思,短短兩百個字卻凸顯出司法改革的部分核心問題。

法官居中獨立審判



首先,我們看到法務部設立「司法官訓練所」,將司法官特考及格的候選人,不分未來是法官或檢察官集中在一起「訓練」。雖然目前已改名為「司法官學院」,但是訓練的方式與本質並未改變。尤其是以行政院下的組織,越廚代庖,為司法院訓練法關。法務部非但不覺得不妥,而且堅持非留在行政院不可,並舉法國也是如此,來對付監察院的質問。司法院當然覺得不妥,但卻不好意思對以前訓練所的「老同學」說不。因此,審檢分隸到今天也有三十五年了,但法官與檢察官訓練還是合一爐而冶之。

檢察官與被告都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,法官才是居中公平的審判者,該是無可辯論的鐵律。可是我們的法庭卻把檢察官與法官綁在一起,霸凌被告;律師與被告歸為一類,是魔鬼的代言人。律師依法保障人權、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。當人權受到侵凌的時候跳出來為護人權,甚至被政府迫害關押的也是這些維權律師。身為主任檢察官卻公開指摘辯護人為魔鬼代言,心態可怖。

重視審檢工作環境



小時候常看長輩晚間常帶案卷回家中趕寫判決。如今雖然案件量已大減,但看到臉書上寫到「夜夜埋首卷宗」,猶心有戚戚焉。在法官法立法時,我曾力主加入輪休制度,如今雖成事實,甚至第九章專章規定法官之考察、進修。但是我的原意,並不是逼迫法官或檢察官去在職進修鑽研學位。而是希望他們普遍獲得合理的工作量,有輪休時間可以多了解社會,深入思考法理。但是,目前司法院與法務部仍然在挑選「優秀」同仁赴外國進修。在語文與出國壓力下,真正得到好處的法官並非多數。甚至在挑選過程中,尚有弊端之傳聞。

審檢辯不是利益共同體



法官與檢察官性質不同,立場不同,功能不同,本不該一起受訓。即使一起受訓,也不是利益共同體。對話中「合組一個集合至少十位法官、檢察官的大型事務所,用力擦亮咱們院、檢招牌」,要幹啥? 難道要標榜可走得進每一個法院? 這想法太可恥了。監察院曾經去函要求主管律師業務的法務部,管制由法官或檢察官轉任的律師,不得以廣告或名片聲稱曾任特定法院或檢察署。可是法務部卻滑頭得丟給律師公會「自律」。而律師公會在同儕壓力下回覆法務部,「尚無不妥」,以此結案。監察院也只有徒呼傅傅。

檢察官下不了台?



我國傳統法制不分審檢,清末革新法制,設大理院,才與法部劃清。但是民國之後,卻有意無意地存留審檢不分的現象。雖然民國六十九年已審檢分隸,檢察機關雖並不隸屬於法院,但名稱仍稱某某法院檢察署。檢察官在審檢分隸之後,檢察官依然與法官同起同坐於距離地板五十公分的法台之上。幾經人指責,民國七十八年迫不得已才修改法院組織法,在「法院內開庭時,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、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,均應設置席位」之後,加上了「其席位布置,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」。把法庭原有的兩階改為三階,檢察官從法台上拉下來,卻在地板上墊高了半層與辯護人相對,可是硬比被告高半階。但是在偵查庭上,卻依然高踞法台之上「訊問」被告。

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,就該管案件,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。」其實真是騙人的。我曾在第六屆立法委員任內,立意要落實審檢分隸與當事人對等,想把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之「訊問」改為「詢問」,但無論如何也不能得到檢察官的同意。直到我擔任立法委員最後一天,無法得到當時執政的民主進步黨支持,努力無效,宣佈失敗。但是終究在我不斷堅持下,檢察事務官「詢問」被告時,不再違法高踞法台之上代檢察官「訊問」被告。

可笑的是,如此重要的法律規範,竟得不到輿論注意。直到如今,大眾媒體還把「訊問」被告稱為「問訊」被告!真是阿彌陀佛!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李復甸觀點-誰是魔鬼代言人-風傳媒-222000314.html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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